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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.08.30

國有林班地採草藥挨罰百萬

苗栗縣一名張姓男子與同居黃姓女子,於110年9月駕駛小貨車前往泰安鄉樂山林道,在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內,採摘森林副產物,離去時遭警方攔查,全案依違反森林法送辦,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;法官日前簡易判決處刑,2人均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、第六款之竊取森林副產物罪,分別判有期徒刑6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,緩刑2年,全案可上訴。
保七總隊第五大隊副大隊長鄒騰勝指出,張姓男子與黃姓女子2人是在110年時上山採草藥遭逮,因涉犯在國有林班地內共同竊取森林副產物,任意竊取草類、菌類,違反森林法而遭移送法辦。
法官考量被告2人所竊取森林副產物種類、數量、材積、價值及所在位置,衡量竊得價值僅3千元,且竊得之物已發還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,所侵害的財產法益已獲有相當程度回復,2人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,堪犯罪情節實屬相對較輕,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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